关于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促进疫情防控期间贫困劳动力就业切实稳定贫困家庭收入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贫困劳动力就业工作,现就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各地要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线、救急难”作用,突出岗位的“过渡性、临时性”,按需设岗、有序退岗,科学控制岗位规模。
二、岗位设置。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发疫情排查、防控和农村劳动力信息采集、就业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的临时性岗位。
三、安置对象。优先安置因受疫情影响面临返贫风险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有就业意愿暂时无法外出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确有困难农民工。
四、人员招录。各地要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发布岗位招聘公告,明确用工期限。符合条件人员可自愿申报,由人社、扶贫等部门会同乡镇共同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自上岗之日起与乡镇签订3-6个月的劳动用工协议,协议期满退出岗位。乡镇要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考勤。
五、补贴待遇。临时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每人每月800-1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六、部门职责。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商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做好面临返贫风险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名信息、就业状况及就业意愿等情况核实;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做好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指导乡镇做好临时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避免“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涉及或未明确事宜由各市(州)研究制定。
联 系 人:马全洪 陈飞
联系电话:0431—88660637、88690823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抄送: 各市(州),县(市、区)就业服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