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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吉林省2018年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项目的通知

发布单位: 吉林省就业服务局
来源:
时间: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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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公主岭市党委(党工委)组织部(公务员局)、编办、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团中央《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5号)及吉林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项目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85号)精神,为解决我省基层人才短缺问题,实施人才储备、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决定2018年起在全省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基层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募计划

从全省公益性岗位计划指标中,划出部分新增或腾退的岗位用于“基层项目”招募计划,为每个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招募一名高校毕业生,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具体报考时间、招募方式、招募岗位另行公告),服务期限2年。

 二、报名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3年内(201671日以后毕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类人事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2018年“基层项目”加分政策

1.报考原籍所在乡镇(街道)基层单位所设岗位的,加10分;

2.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3.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困难家庭毕业生加5分;

以上加分直接计入笔试成绩,同时具备多个加分条件的,取最高加分项目,不累计加分。

五、相关政策待遇  

(一)参加“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比照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社会保险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基层项目”协议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二)鼓励基层服务单位积极为“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提供交通、食宿等方面的便利,提高保障水平。 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三支一扶”人员安家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

(三)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参加服务期间所在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四)根据《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取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要求,在我省招录公务员时,每年根据实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定向招考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

(五)全省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每年可根据实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招考专业对口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

(六)“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被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其在基层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

(七)符合相应条件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八)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享受《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690)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由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

(九)参加“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迁至工作所在地,档案应转至工作所在地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代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工作单位。

参加“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如遇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调整,执行最新规定。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密切配合,做好招募工作。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要确定“基层项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基层项目”的落实和监督检查本地“基层项目”执行情况,如用人单位“基层项目”有违规情况,有权立即终止其项目继续进行,并报省人社厅(省人才中心)备案。

(二)加强宣传。各地要加大“基层项目”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广泛宣传,使每一名立志于基层建功立业的高校毕业生都了解政策情况。

(三)强化保障。各地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基层项目”人员的岗位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补贴及时发放到位。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中共吉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财政厅

 

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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