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促进疫情防控期间贫困劳动力就业切实稳定贫困家庭收入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4号)等文件精神,印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28号)。
二、主要内容
通知重点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安置对象范围。有从事临时公益性岗位意愿的下列人员:因受疫情影响面临返贫风险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有就业意愿暂时无法外出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确有困难的农民工。
(二)岗位项目设置。主要包括:疫情排查防控、农村劳动力信息采集、就业服务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岗位。具体岗位项目和名称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岗位开发规模。全省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5000个。
(四)在岗人员待遇。临时公益性岗位人员用工期限为3-6个月,每月可领取800-1000元的岗位补贴。具体用工期限和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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