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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单位: 吉林省就业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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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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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精神,更好服务稳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服务对象需求为导向,完善城乡统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扩大服务供给,创新运行机制,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实施意见》共三部分二十条。

第一部分提出以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的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明确主要工作任务。

一是明确覆盖全民的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将公共就业服务的服务对象,从城镇常住人员扩展到城乡劳动者,从制度上打破户籍屏障,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省户籍人员与本省户籍人员享受同等公共就业服务。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要公平对待,提供同等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核实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工作人员必要调查”的方式受理。

二是健全贯穿全程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推行线上线下多渠道受理就业失业登记,实现全省通办和即时办结。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申请就业失业登记。根据劳动者需求和能力素质,有针对性地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全程指导和招聘需求分类评估,指导其合理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提供稳定用工和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推行就业援助常住地服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享受当地就业援助和就业扶持政策。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培训(实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政策落实等全面服务。对接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实施重点群体职业培训专项行动,全面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每年定期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活动。将新业态用人单位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三是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供给体系。将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专业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等承接基层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各地财政投入和资源配置要加大向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推进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推动城市优质资源向农村辐射。

四是完善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方式。全面梳理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项目,形成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经办机构清单并公开发布。全面应用吉林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包含就业核心业务系统、吉林就业创业网站、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深入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持续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行动,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清理各类无谓证明,逐一明确兜底条款,压减经办事项自由裁量权,便利申办对象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推行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智慧化、便民化服务。

第三部分组织实施,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经费保障、严格监督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宣传引导等工作要求。《实施意见》印发了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10项基本服务,包括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相关扶持政策受理;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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