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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及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
时间: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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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的规定:

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范围及期限

1、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对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二、其它问题

1、凡未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符合条件均可自愿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合并累计计算。

2、一次性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或以前年度未提出享受补贴申请的,不得补发。

3、高校毕业生享受补贴2年或1年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可按规定享受剩余期限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4、省内户籍人员跨地区从事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户籍地或常住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缴费地审核拨付补贴。

三、注意事项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存在即时性,首次申请补贴按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的次月开始享受补贴政策(包括省内其他地区)。例如:申请2020年1月份补贴,需2019年12月份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做就业困难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

2、退休人员必须在生日之前申请享受社保补贴政策,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将无法享受政策。例如:2020年1月5日退休,必须在1月5日前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

3、首次领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原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可以选择是以档案出生日期计算年龄还是以身份证出生日期计算年龄,现改为只能以身份证日期计算年龄。

4、灵活就业是指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工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运作等达不到一般企业单位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主要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营就业、自主就业和临时就业等就业状态(如:名下登记有豪车、个体工商户、合作社、企业法人、经济实体股东、有效的用工备案、营运车辆、出入境记录、存在有稳定收入并且收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均不属于灵活就业人员)。

请符合享受政策人员提前到户籍地或常住地做好认定及灵活就业登记工作,避免影响享受政策期限。

 

汪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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