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1年梅河口市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1年梅河口市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就业局、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梅河口市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12日
2021年梅河口市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精神,确保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序衔接、落实到位,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
1.灵活就业。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1)下岗失业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
(3)残疾人员;
(4)零就业家庭人员;
(5)大龄失业人员;
(6)失地农民。
2.单位招用。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
1.灵活就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自主创业。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小微企业招用。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贫困劳动力
贫困劳动力是指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1.灵活就业。经认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单位招用。招用经认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个人补贴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人员,按实际缴纳60%档、80%档和100%档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数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缴费档额高于上述计算基数的,按上述计算基数给予补贴;缴费档额低于上述计算基数的,按实际缴费额为计算基数给予补贴。
(二)单位补贴标准。
按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三、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一)就业困难人员
1.从2021年1月1日起,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除初次申报领取社保补贴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
2.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已认定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即时达到“4555”(即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仍未实现稳定就业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再次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二)高校毕业生
1.毕业后3年内实现自主创业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离校2年内未就业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贫困劳动力
1.灵活就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招用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单位,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个人申请所需证明材料
申请人持下列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常住地)的街、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办理申请手续。
1.户口薄(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
2.《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3.《承诺书》原件;
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原件(贫困劳动力提供);
5.《毕业证书》原件(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6.《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7.2021年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或带有社保缴费账号的银行交易凭证原件、申请人社会保障卡(线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无需提供缴费证明和票据)。
(二)单位申请所需证明材料
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单位持下列材料到市就业服务局办理申请手续。
1.符合条件人员名册;
2.《就业创业证》原件;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原件(贫困劳动力提供);
4.《毕业证书》原件(高校毕业生提供);
5.劳动合同原件;
6.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提供);
7.2021年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原件;
8.单位(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每年申请拨付一次,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每季度申请拨付一次。
(1)个人申请拨付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人员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附件6)。
2.初审。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将申请人提供的要件扫描上传至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基本信息比对和核实。不符合补贴条件或缺少要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符合补贴条件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签署意见加盖电子印章,系统确认初审通过。
3.复审。市就业服务局对初审通过人员进行复审。核实无误的,在《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上签署意见加盖电子印章后,由初审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录入“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政策”以及期限和经办机构、经办人。复审未通过的,系统将作出提示,由初审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及时通知申请人。
4.拨付。市就业服务局汇总录入《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3),连同《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送同级财政部门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社会保险补贴专项账户,社保部门按补贴明细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二)单位申请拨付程序
1.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单位,以及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市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
2.审核。市就业服务局将单位(企业)提供的要件扫描上传至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和核实。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告知单位(企业)。符合补贴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4),并签署意见加盖电子印章,系统确认初审通过。
3.拨付。市就业服务局汇总录入《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5),连同《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4)送同级财政部门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社会保险补贴专项账户,社保部门按补贴明细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相关政策与问题
(一)凡未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符合条件均可自愿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包括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安置),以初次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合并累计计算。(如: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期间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离岗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将在岗期间享受补贴期限与本方案第三条中所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二)一次性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或以前年度未提出享受补贴申请的,不得补发。
(三)高校毕业生享受补贴1年或2年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可按规定享受剩余期限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持市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
(五)本省户籍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和户籍迁移省外的原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在户籍地(常住地)从事灵活就业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本人填写“承诺书”后,可在本市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是指: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原国有企业女干部的年满50周岁)。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个人身份仍在延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七)申请人违反灵活就业承诺、弄虚作假、违规领取补贴的,立即停止其社保补贴,并追回补贴资金。对于拒不退回补贴资金的提交政数局实行联合惩戒体系或移交司法机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八)对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并注销营业执照,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均从实现灵活就业后次月起开始计算。(如: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注销营业执照时间为2020年3月,2020年5月登记失业并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同期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2020年度社会保险补贴的,须从2020年6月开始计算至2020年12月结束。)
七、发放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八、相关要求
(一)社保补贴发放是一项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情况非常复杂,各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责、紧密配合、认真审核、严格把握和执行政策,不得擅做主张。对违反政策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部分街镇保障服务机构除负责本辖区的工作外,还需承担并办理部分居住在其他乡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申领手续。
(三)此项工作由市人社局、财政局、社保局共同组织实施。
附件:1.《承诺书》
2.《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3.《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批表》
4.《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5.《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批表》
6.《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7.《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
二O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
承诺书
一、本人目前就业失业状态
¨从事灵活就业
¨灵活就业转失业
¨无就业经历
二、申请办理事项
¨就业登记
¨失业登记
本人承诺,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 诺 人:
承诺日期:
附件2
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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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就业创业证》 编号 | 享受补贴 起止时间 | 社保缴费号码 | 人员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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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 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 初审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备注:享受补贴起止时间为核定其享受补贴月份至本年度12月份,不可跨年度。
附件3
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批表 | ||||||
( 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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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 社区 | 总人数 (人) | 总金额 (万元) | 养老保险 补贴情况 | 医疗保险 补贴情况 | ||
人数 (人) | 金额 (万元) | 人数 (人) | 金额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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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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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就业服务局审核意见 | | |||||
县(市、区) 财政局审核意见 | |
附件4
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 |||||
( 年 季度) | |||||
单位(企业)名称: | |||||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就业创业证》编号 | 人员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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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就业服务局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批表 | ||||||||||||
( 年 季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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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总人数 (人) | 总金额 (万元) | 养老保险 补贴情况 | 医疗保险 补贴情况 | 失业保险 补贴情况 |
| 工伤保险补贴情况 | |||||
人数 (人) | 金额 (万元) | 人数 (人) | 金额 (万元) | 人数 (人) | 金额 (万元) |
| 金额 (万元) | 人数 (人) | 金额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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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就业服务局审核意见 |
| (签章): | ||||||||||
县(市、区) 财政局审核意见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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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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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 |||||
姓 名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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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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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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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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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社会保障卡号码 (吉林银行卡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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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费 总额 |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金额 |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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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起止年月 | 年 月— 年 月 | ||||
社会保险补贴 总额 |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 |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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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确认签字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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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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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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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人: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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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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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经个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 |||||
2.此表需附个人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存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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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
附件7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
县(市、区)扶贫办(签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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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认定人员范围: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各地尚未实现脱贫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
2.此表一式两份,各地人社部门和扶贫部门各一份。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