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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和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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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社发〔202021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和失业人员
就业服务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

失业登记是政府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 是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工 作。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 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 〔2020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切实做好失业登记工 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

一)明确失业登记对象。失业登记对象为劳动年龄内、 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劳 动年龄是指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在内地(大陆)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 台居民)可参照执行。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 补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的 失业农民工,参照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服务。

二) 推广线上线下多渠道受理。失业登记实行全省通 办,线上线下多渠道受理。线下渠道包括各级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和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 务平台(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城乡失业人员可在省内自由 选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线上渠道包括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 事大厅、吉林人社微信公众号、吉林智慧人社手机APP 吉林就业创业网,以及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 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 (网上服务大厅 www. 12333. gov. cn" 掌上 12333" APP)等。

三) 规范受理审核。劳动者现场办理时,提供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见附件),并在个人 承诺部分确认签字。其中,内地(大陆)居民的有效身份证 件指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的有效 身份证件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 内地通行证。劳动者线上办理时,按提示要求填写个人基本 信息和失业信息,并承诺填报事项真实准确。

线下渠道失业登记申请,由受理地经办机构审核。线上 渠道受理的失业登记申请,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以 下简称就业信息系统)分配至申请人常住地经办机构审核。 经办机构通过信息比对和工作人员调查方式,对劳动者个人 身份信息、失业状态等进行审核。其中,失业状况可通过就 业信息系统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工商注册 登记等信息系统比对核实,必要时可采取工作人员调查方式 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各渠道受理的 失业登记申请,办理结果通过就业信息系统手机短信平台反 馈至申请人。

四) 精简各类证明材料。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经办 机构通过信息比对或人工核查等方式核验,不得要求失业人 员提供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外其他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 明,不得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得要求提供 毕业证书、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档案等材料,不得与 是否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挂钩,不得与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 险金条件关联。严禁以资料(材料)不全、未参保、不符合 领金条件等理由拒绝登记。

五) 推进业务协同办理。按照“人社服务快办行动" 要求,把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 相关业务当成“一件事",推进失业登记业务提速办理和关 联事项打包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数 据交换、协同受理方式,同步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 领业务。基层平台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可按相关规定同 步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积极推进与民政部门的数据 交换,将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保障其基本生活。

、强化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服务

一)明确服务内容。登记失业人员由常住地街道(乡 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负 责管理和服务。失业人员在常住地以外地点登记的,登记信 息通过就业信息系统分配至常住地基层平台。各市(州)、 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优化服务流程,指导基层平台在失 业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电话、上门走访等方式 主动联系登记失业人员,根据失业人员登记信息,为其提供 分级分类服务。具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摸清登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详细了解失业原因、 技能水平、就业意愿,补充完善就业信息系统个人基本 信息。

2. 介绍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 和失业登记注销条件,提供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清单。

3. 对有培训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推介就业创业 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指导其通过经办机构窗口或线上渠道 进行求职登记,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精准匹配岗位信息并回 访求职结果。

4. 对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实 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政策落实等服务;对符合创业 担保贷款条件的,协助办理贷款申请。

5.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指定专 人负责,指导其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研究制定个性化的 援助方案,实施分类援助。

6. 对符合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在 主动介绍相关政策内容的基础上,同步受理政策申请。

二)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各市(州)、县(市、区)人 社部门要指导基层平台通过信息比对或工作人员实地走访、

电话调查等方式,对登记失业人员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服

务,并通过就业信息系统中的登记失业人员管理模块,实时 录入状态变更、提供服务、落实政策等情况。鼓励登记失业

人员主动报告求职经历和就业状态,及时更新就业信息系统 个人基本信息和就业失业状态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失 业保险待遇、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纳入人社信用体系。

三)加强动态管理。各地要加强登记失业人员动态管 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 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移居境外、被判刑 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1.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 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 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 终止就业要求: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无正当 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无法取 得联系的。

4. 各地确定的其他情形。

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 招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通过就业 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信息比对后予以注销;其他情形由基层 平台调查核实情况后,告知本人符合注销失业登记条件并在 就业信息系统注销其失业登记。基层平台要研究分析失业人 员实际情况,不能简单以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为由,注销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规范失业登记信息统计监测

一)明确统计口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按月度统 计,统计报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于每月末前上报 省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对象为在城镇区域办理失业登 记的人员。各地期末城镇从业人员总数,如无法实现月度获 取,可参照本地区上年度末城镇从业人员数据综合测算确 定,本年度内不再调整。

二)推进系统生成报表。从20211月起,人社部将 通过全国平台提取各地登记失业统计数据。各地要加快推进 就业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实现失业登记“申请一登记一服务 —退出”全程信息化管理。各地结转登记失业人员数据要全 部迁移至就业信息系统,并通过数据比对、人工核查等方 式,了解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情况,及时更新失业登记数 据。加强系统数据与统计报表数据的一致性校验,于9月底 前实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报表通过就业信息系统生成, 按要求将全部有效数据一次性上传至全国平台,并将每日新 增失业登记退出信息同步上传。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失业登记服务管 理和统计工作,将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作为促进失业人员 再就业的基础性工作,强化组织实施,健全工作机制,明确 具体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落细落实各项要求,确保失 业人员求助有渠道、就业有门路、生活有保障。要开展调研 督导,及时发现并解决材料不精简、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促 进失业人员应登尽登。严格执行统计制度,规范统计行为, 确保全部登记失业人员数据及时纳入统计,不得迟报虚报, 不得人为干预数据、做低数据。

二) 抓好落实落地。要在本通知下发5个工作日内将 各项工作要求传达到经办人员,力争做到“一杆子插到底"。 要加强对经办人员和12333咨询人员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 读,统一答复口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随时关注就业 信息系统待办业务提醒,督促经办机构及时受理审核国家统 一入口等线上渠道失业登记申请。

三) 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途径、运用 通俗易懂语言、百姓喜闻乐见形式,强化对失业登记对象、 经办条件、登记失业后可享受的服务和政策等宣传,扩大社 会知晓度。公开线下服务机构和线上服务途径等信息,积极 引导失业人员主动进行登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 的,按本通知执行。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吉林省就业服务局)


附件

失业人员登记表

个人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健康状况*

 

失业时间*

年 月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户籍地址*

省(区/市)市(州)县(区) (详细地址)

常住地址*

省(区/市)市(州)县(区) (详细地址)

职业(工种)资格及等级 或

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级别

1

 

 

2

 

 

3

 

 

联系方式

手机*

 

固定电话

 

电子邮件

 

其他

 

登记失业地*

口户籍地 □常住地 □就业地 □参保地 □其他

失业原因*

口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承包土地被征用等情况 口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退出灵活就业

口企业破产倒闭终止劳动关系 □从事-足收入的劳动,但月收入低于当

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口从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解聘 c•目m八若* 3什

口退出公益性岗位

□从各类单位辞职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安置

口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 口终止从事个体工商户 口其他: (请填写)

是否申领失业保险金*

口是 □否

求职意向

1 2

3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本人承诺填报的以上内容均真实、准确、有效,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本人愿意承担相应 责任,同时纳入人社信用记录。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相关说明:

  1. 标记“* ”的为必填项。

  2. 如健康状况为残疾,需注明伤残等级。

  3. 请填写便于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常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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