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一)个人申请
依据:《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
范围: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进行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
2.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的。
3.贫困家庭劳动力。经认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从事灵活就业的。
补贴标准:对于符合条件人员,按实际缴纳60%档、80%档、100%档基本养老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数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
(1)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除初次申报领取社保补贴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
(2)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已认定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即时达到“4555”(即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仍未实现稳定就业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再次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2.高校毕业生
(1)毕业后3年内实现自主创业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离校2年内未就业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贫困家庭劳动力
灵活就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人员需提供户口薄(或居住证)、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承诺书》、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或带有社保缴费账号的银行交易凭证、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用吉林银行卡替代),同时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
1.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2.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办理方式: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原件到户籍所在地(常住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服务窗口办理申请手续。
咨询电话:4370386
(二)单位申请
依据:《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
范围:招用下列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
1.就业困难人员。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2.高校毕业生。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3.贫困家庭劳动力。招用经认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补贴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
除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
2.高校毕业生
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贫困家庭劳动力
招用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单位,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材料:1.符合条件人员名册;
2.《就业创业证》;
3.《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生提供);
4.劳动合同;
5.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提供);
6.《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小微企业提供);
7.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
8.单位(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办理方式:符合条件单位持上述证件原件到市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
咨询电话:4370386
税收扶持政策
(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依据:《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范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
减免标准期限: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申请材料:1.《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2.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
办理方式:符合条件人员持上述证件到市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依据:《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范围:企业(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且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减免标准期限: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申请材料: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办理方式:符合条件企业持上述材料到市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
咨询电话:4370386
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法定依据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
二、申领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三、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就业创业证》;
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
3.一张2寸红底照片;
4.失业人员在吉林银行开具的个人银行账号;
5.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6.求职登记表。
四、办理方式
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在社保局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五、享受政策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时间6年以上不满7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7.累计缴费时间7年以上不满8年的,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
8.累计缴费时间8年以上不满9年的,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
9.累计缴费时间9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10.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注:(领取失业金最长时限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人当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比例逐月发放医疗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咨询电话:0435-430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