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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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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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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不欠费去产能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

发挥市级担保、再担保公司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融资担保基金与市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合作,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风险分担,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源监管分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加强动态监测稳定企业用工

建立企业用工动态监测机制,按月开展企业用工动态监测工作,与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有限公司等80家企业建立定点监测机制;与吉林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建立重点监测机制。对企业招工人数和人员分类、招用技术工人、缺工等情况实施监测,科学分析研判经济形势变化对企业用工需求和岗位流失的影响,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调控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维护企业用工稳定。(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负责)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每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加大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设立市政府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专项基金,市本级中小微企业贷款按央行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的基础上,对基准利率上浮40%以内的,由市财政部门在政府专项基金中给予相应全额贴息。东丰县、东辽县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和额度,由此产生的贷款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源监管分局,东丰县政府、东辽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支持创业载体建设

鼓励各县区政府、高校和企业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免租金或低租金的创业场所,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实训指导、融资贷款等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积极争取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对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创业创新实训基地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根据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和创业带动就业成效,由属地政府给予一定补助。(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

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带教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七)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项目,按省划出部分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计划指标,用于基层公共服务项目招募计划,为每个乡镇(社区)等基层单位招募一名高校毕业生,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服务期限2年。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补贴期限为1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贫困残疾家庭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及在校期间得过一次以上(含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含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800-1500元/人。(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脱贫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八)推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

深入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完善返乡下乡创业基地支持机制,对符合条件并经省考核认定命名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积极争取省资金补助;对已获得过创业创新实训基地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支持;对在乡(镇)地域内首次注册创办小微企业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稳步推进并支持龙山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建设,积极参加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创建工作,抓好农民工返乡创业带头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村电子商务带头人等各类创业带头人培育,在全市形成返乡创业热潮。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大力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依法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相关规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定期开设专场招聘会,在企业招聘时优先推荐退役军人,促进其实现就业。(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社保局、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扶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认定的就业扶贫基地,按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扶贫部门掌握的尚未实现脱贫的适龄贫困劳动力,下同)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首次注册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贫困劳动力,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含农村养老保险),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成功介绍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或有组织劳务输出就业并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按就业扶贫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符合有组织劳务输出就业标准条件的贫困劳动力,按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每年最多不超过500元。对就读技工院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免除学费、发放助学金,支持其顺利完成技工教育并帮助其就业。(市人社局、市脱贫办、市社保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稳妥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

多渠道支持辽源矿业集团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采取内部退养、内部调剂、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等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对暂时无法安置的人员,免费开展转岗培训、技能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组织用工企业举办针对煤炭企业下岗职工的专场招聘会,帮扶其成功实现就业。对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职工,积极落实创业补贴、培训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西安区政府、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辽源矿业集团等负责)

(十二)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

积极培育辐射带动作用大的家庭服务企业,推进家庭服务业产业化、职业化、诚信化发展。依托培训机构和家庭服务企业建立一批家庭服务业培训示范基地,落实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补助和培训补贴政策。(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

三、积极实施培训

(十三)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和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四)开展失业人员培训

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中心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每人每天30元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生活费补贴,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五)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六)实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工程

积极组织人力资源服务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发展。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企业人力资源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赴全国知名高校、知名企业培训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专项培训,提升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整体水平,助推企业发展。(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十七)优化失业登记服务

将失业登记范围从城镇常住人员扩展到城乡劳动者,实行线上线下多渠道失业登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或通过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程序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大龄等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落实失业保险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社保局负责)

(十九)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就业的主体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内容,依据年度就业创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细化分解落实任务,并抓好督促落实。健全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十一)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

市人社局要统筹协调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市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举办专项活动,形成合力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机制。(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二)切实抓好政策服务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解读,包括政策范围、补贴标准、受理地点、申办流程、咨询电话等,同时要深入企业、高校、社区宣讲政策,精准推送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加快推广应用全省统一的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企业和人员,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化服务手段,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提升政策享受的便捷度,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资金规范使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三)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

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创新创业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多渠道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关心支持就业,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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