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稳定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就业优先政策,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就业服务提质增效为主线,深入实施“就业服务效益年”活动,着力在政策扶持、创业促就业、技能培训、精准扶贫、公共服务等方面提质增效,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为此制定《辽源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现予以解读。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1.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不欠费去产能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2.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
发挥市级担保、再担保公司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融资担保基金与市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合作,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风险分担,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每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加大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支持创业载体建设。
鼓励各县区政府、高校和企业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免租金或低租金的创业场所,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实训指导、融资贷款等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创业创新实训基地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3.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
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带教补贴。
4.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项目,按省划出部分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计划指标,用于基层公共服务项目招募计划,为每个乡镇(社区)等基层单位招募一名高校毕业生,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服务期限2年。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补贴期限为1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贫困残疾家庭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及在校期间得过一次以上(含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含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800-1500元/人。
5.推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
深入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完善返乡下乡创业基地支持机制,对符合条件并经省考核认定命名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积极争取省资金补助;对在乡(镇)地域内首次注册创办小微企业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抓好农民工返乡创业带头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村电子商务带头人等各类创业带头人培育。
6.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大力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依法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相关规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定期开设专场招聘会,在企业招聘时优先推荐退役军人,促进其实现就业。
7.扶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
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认定的就业扶贫基地,按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扶贫部门掌握的尚未实现脱贫的适龄贫困劳动力)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首次注册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贫困劳动力,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含农村养老保险),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对符合有组织劳务输出就业标准条件的贫困劳动力,按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每年最多不超过500元。对就读技工院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免除学费、发放助学金,支持其顺利完成技工教育并帮助其就业。
8.稳妥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
对去产能企业暂时无法安置的人员,免费开展转岗培训、技能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组织用工企业举办针对煤炭企业下岗职工的专场招聘会,帮扶其成功实现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职工,积极落实创业补贴、培训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
9.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
积极培育辐射带动作用大的家庭服务企业,依托培训机构和家庭服务企业建立一批家庭服务业培训示范基地,落实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补助和培训补贴政策。
三、积极实施培训
1.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和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2.开展失业人员培训。
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中心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每人每天30元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生活费补贴,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3.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1.优化失业登记服务。
将失业登记范围从城镇常住人员扩展到城乡劳动者,实行线上线下多渠道失业登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大龄等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人员,享受就业援助。
2.落实失业保险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