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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政策

来源:
时间: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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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类就业失业登记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就业失业登记服务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8】175号

享受对象企业、个人

政策内容:

一、放宽登记范围将失业登记范围从城镇常住人员扩展到城乡劳动者。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创业的港澳台人员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

二、优化登记流程

(一)实行全省通办线上线下多渠道受理。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统一应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受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业失业登记申请。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科学布局就业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并将经办机构地址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开。劳动者现场申请时,由劳动者在常住地自由选择经办机构办理;劳动者通过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申请时,由系统自动推送到劳动者常住地经办机构。各经办机构要实时查看系统推送待办信息,即时受理群众网络和现场登记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劳动者现场办理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验后,将基本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并扫描上传证明材料,系统自动与社会保险、劳动用工信息备案、工商注册等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审核,通过即为办理成功。劳动者网上办理时,按系统提示要求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系统审核通过后,短信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二)通过业务协同实现单位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落实人社部关于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信息备案三项业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有关要求,用人单位到人社部门办理劳动用工信息备案或社会保险登记后,就业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共享,采集就业相关信息,自动进行就业登记。未办理劳动用工信息备案和社会保险登记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1〕8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录用备案)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申请条件

 (一)就业登记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为未办理劳动用工信息备案和社会保险登记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被招用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

    2.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3.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承诺书(样式见附件)。

    (二)失业登记证明材料

    1.与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已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其它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业主和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3.承包土地被全部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提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士官退出现役证》、《军官转业证》等相关证明;

    5.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提供毕业证书(毕业或肄业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

8.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其他无就业经历人员,提供承诺书(样式见附件)。

                                    受理机构  就业服务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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