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政策分类: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1、《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16]279号
2、《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享受对象:企业、个人
政策内容
一、贷款额度:个人创业者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4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对个人创业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按期偿还贷款后,仍需扶持的可继续申请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企业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反担保方式: 1.自然人反担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具备担保能力的人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个人单笔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即可;
2.抵押反担保。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设备、车辆、使用权、经营权(包括林权、试点地区的土地经营权)、房产(包括人民法院可查封的证照不全的房产)等;
3.质押反担保。自然人或企业拥有的银行存单、股权、债权、国库券等;
4.第三方机构反担保。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典当行、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等提供反担保;
5.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申请条件
1、个人创业者。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对上述群体中的女性创业者,应给予重点考虑。
2、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省内登记注册,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即第四条所列人员,但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等)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企业不拖欠员工工资和不欠缴员工社保。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塑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具体经营项目;
(二)银行信用记录良好,同时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信用记录;
(三)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个人创业者及其家庭成员以户(夫妻双方)为单位除助学、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记录。
(四)创业担保贷款用于创业项目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受理机构 就业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