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9}221号)
享受对象:企业、个人
政策内容:
个人: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吉林省确定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14400元。
2.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企业: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吉林省确定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申请条件
个人:
1.从事个体经营。
2.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3. 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按本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企业:
1.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2.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按本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受理机构 就业服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