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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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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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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

第一类是个人创业者,需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二类是以上人员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第三类是中小微企业,是指吉林省内登记注册,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400万元,对企业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对按期偿还贷款后,仍需扶持的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2.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吉财金〔2018〕576号)

3.《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16〕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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