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
1.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对进入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对3年期满退出后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要继续帮助落实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鼓励引导他们就业创业。
政策依据:
1.《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2008〕33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97号)
3.《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特设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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