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就业扶贫车间认定和补助资金申请拨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就业扶贫车间认定和补助资金申请拨付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20 号)中关于创建就业扶贫车间的相关要求,鼓励和引导企业将适合分散加工的初级产品生产车间建在乡镇和农村,通过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就业。现就就业扶贫车间认定及其补助资金申请拨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扶贫车间认定
(一)认定条件:
1.经工商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除外),从事生产加工项目的企业;
2.生产车间设在乡镇或行政村,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面积;
3.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在乡镇和农村就业达到5人(含)以上,与其签订6个月(含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企业环评达到所在地环保要求。
(二)提供资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生产车间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复印件、生产车间照片2张。
3.在国家和省《建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的行业提供环保部门颁发的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
4.《白城市就业扶贫车间申请认定表》二份(附件1)。
5.企业与农村贫困劳动力签订6个月(含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原件、复印件及《白城市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花名册》(附件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附件3)。
6.企业发放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少于6个月)名册或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凭证表原件、复印件。
7.企业开户许可证。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认定程序:
企业持申报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乡镇(街道)初审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市、区)人社部门终审;县(市)人社部门与扶贫办审核材料、实地踏查后对合格车间予以认定,并报市人社部门和扶贫办备案。市人社部门联合市扶贫办授予“白城市就业扶贫车间”牌匾。
二、就业扶贫车间补贴申报与拨付程序
(一)补贴标准、资金渠道及执行时间
1.扶贫车间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补贴。对与农村贫困人口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6个月(含6个月)以上,给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资金渠道。扶贫车间就业补贴资金从县(市)同级财政一般预算中列支。
3.政策范围及执行时间。就业扶贫车间补贴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对象范围仅限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扶贫部门掌握的尚未脱贫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二)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1.申报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所需材料:
(1)提供《白城市就业扶贫车间申请认定表》(附件1)
(2)《白城市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花名册》(附件2)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附件3)
(4)《白城市就业扶贫车间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
(5)吸纳贫困劳动力6个月(含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原件、复印件。
(6)通过银行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工资凭证表原件、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开户许可证。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各两份,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至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联 系 人:马若怀
联系电话:0436-3206973
附件:1.《白城市就业扶贫车间申请认定表》
2.《白城市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花名册》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
4.《白城市就业扶贫车间补贴资金申请表》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白城市财政局
白城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