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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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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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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努力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强大助力,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105)有关要求,现特制定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考核实施办法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

1.对就业扶贫车间补贴。吸纳5名贫困劳动力为基础,奖励补贴5000元,每增加安置1人增加1000元,最高增加4.5万元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就业局、市财政局)

就业扶贫车间申报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的需要材料(提供2)

《白城市就业扶贫车间申请认定表》、《白城市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花名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贫困劳动力认定表》、《白城市就业扶贫车间补贴资金申请表》、吸纳贫困劳动力6个月(含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原件和复印件、通过银行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工资凭证表原件和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2.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就业局、市财政局)

补贴范围:企业接收贫困劳动力(包括县外省内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补贴期限: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标准按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申请拨付程序

每季度申请拨付一次。

(一)申请。招用县外省内贫困劳动力的单位,向市(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提供符合条件人员名册、《就业创业证》、《户口薄》、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以及单位(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审核。市(区)就业服务局将单位(企业)提供的要件扫描上传至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和核实。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告知单位 (企业)。符合补贴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单位 (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 并签署意见加盖电子印章,系统确认初审通过。

 (三)拨付。市及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汇总录入《单位 (企业)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批表》,连同《单位 (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送同级财政部门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积极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1.在全市范围内,对白城籍首次注册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贫困劳动力,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责任单位:市就业局、市财政局)

2.在全市范围内,对在乡(镇)地域内首次注册创办小微企业的白城籍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户籍、外出务工经历6个月以上,须持有企业务工证明),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责任单位:市就业局、市财政局)

初创企业补贴是指从201811日以后,返乡创业农民工在乡(镇)地域内首次注册创办的小微企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正常经营行为1年以上,给予初创企业补贴。

1.补贴标准。

带动2名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

2.申报材料。

1)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企业地址等自然情况,以及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数量、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等,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员名册。

4)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工资支付凭证及纳税证明。

6)企业在银行的基本账户。

7《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贫困劳动力认定表》。

(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

1.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成功介绍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不含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经与市、县(市、区)扶贫办核准尚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台账比对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社部门按300/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2.市本级、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对域内所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实行备案、报表制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市、县以外企业就业,协助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经与市、县扶贫办核准尚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台账比对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社部门按300/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3.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对域内城(乡)劳务经纪人(自然人须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劳务经纪人资格证,劳务中介须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实名制台账,实行备案、报表制度,并录入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劳务经纪人动态管理。劳务经纪人组织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市、县以外企业就业,协助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经与市、县(市、区)扶贫办核准尚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台账比对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社部门按300/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4.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企业就业协助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贫困劳动力(201911日后尚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由市、县(市、区)人社部门按500/人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5.对驻白城市企业接收县外省内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企业所在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6. 对驻白城市企业接收县外省内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企业所在地)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超出国家政策规定额度的贷款贴息资金按省和市县财政各50%的比例承担。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和额度,由此产生的贷款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企业贴息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

2)企业简介与企业章程;

3)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相关证明等;

4)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信用记录(暂不能出具信用记录的,企业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的承诺书,企业工资表、工资发放凭证);

5)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加大农村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1.以贫困家庭劳动力为重点,开展培训需求调查,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优先进行技能培训,保证有培训需求的贫困劳动力每年至少培训1次,有效提高贫困家庭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2.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每年最多不超过500元。

二、政策享受人员范围及执行时间

吉林籍有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经当地扶贫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有关内容确认后,由人社部门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就业创业证》。贫困劳动力凭《就业创业证》和相关凭证,享受以上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以上政策,从201911日起执行,至20211231日止。就业创业政策实施范围是201911日及以后扶贫部门掌握的尚未实现脱贫的适龄(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基地奖补资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从同级财政一般预算中列支,其他政策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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