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贴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且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
政策内容: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费额度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已享受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申请条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
联 系 人:王 艳
咨询电话:0436-320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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