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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

来源:
时间: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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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

 

享受对象:1.个人创业者。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

2.中小微企业。是指省内登记注册,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个人创业者条件人员(但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政策内容:针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以及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中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资金困难,由政府出资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经担保机构承诺担保,通过银行发放贷款,并享受国家贴息的一种政策性贷款。

个人创业者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400万元。

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类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2个百分点,财政部门给予2年全额贴息。对不需要担保基金担保的中小微企业类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对个人创业者单笔贷款期限2年,对中小微企业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申请条件:1.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的要求;

2.有具体的经营项目、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社会保险费等信用记录;

4.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个人创业及其家庭成员以户(夫妻双方)为单位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5.提供符合条件的、足值的反担保措施,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

 

联 系 人:马若怀

咨询电话:0436-320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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